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对罪犯俄底么扯吾等252名减刑,罪犯王波等4名假释案件。现将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对罪犯俄底么扯吾等252名罪犯,罪犯王波等4名假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下:
如对以上公示信息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五日(2023年4月5日起至4月9日止)内,通过电话、来访或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反映。提出异议,需明确自身姓名、针对的具体人员及具体事项,并提出具体理由。对提出明确事实的异议,本院将进行核实,并根据查明情况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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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