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是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自觉执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营商环境,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依照有关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现敦促被执行人依法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特发布本通告。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联合开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二、凉山两级法院立案执行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说明情况,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不得实施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本通告所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五、在本通告发布后、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的,公诉机关经审查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六、教唆、帮助被执行人实施规避执行、躲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司法处罚、治安处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支持和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司法机关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线索举报电话: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0834-3243456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0834-6990055
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0834-2286952
特此通告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