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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破产案件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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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凉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2-01-21 14:57:34 打印 字号: | |

各县(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为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确保破产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退费、缴库规范有序,现将《破产案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呈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破产案件诉讼费交纳办法》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诉讼费交纳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确保破产案件诉讼费的收取、退费、缴库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283号)、《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省级财务统管过渡期间诉讼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非〔2016〕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凉山中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破产案件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二条  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收费范围包括:

(一)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受理费;

(二)破产衍生案件受理费;

(三)破产案件中有关保全、鉴定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  破产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二)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四)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五)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六)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七)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八)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九)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十)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四条  破产案件受理费依据破产财产总金额计算,按照前述破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破产案件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在破产案件审查及审理阶段均可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书中应当明确缓减免事项、诉讼费金额、申请缓减免的事实和理由、金额及期限并提供依据。申请应当提交破产部门审查,由破产部门合议庭审查并报庭长、分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制作决定书。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

(一)停产停业三年以上;

(二)无现金、存款等流动资金;

(三)清算工作尚未完成;

(四)债权债务金额较大、关系复杂且尚未清理完毕;

(五)破产财产处置难度较大;

(六)经清查无破产财产的;

(七)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破产部门收到缓交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制作缓交审批表,在缓交审批表中注明缓交原因、缓交金额及缓交期限;在七日内完成审查审批手续,缓交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应存卷备查。

第八条  缓交诉讼费一般由债务人承担,债务人如符合减交、免交司法救助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减交、免交申请,合议庭经初步审查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提请审批。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和相关规定决定减交货免交;不符合条件的,由承办法官通知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由执行局强制执行。

第九条  破产案件诉讼费退费范围包括:

(一)破产和解、破产清算案件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破产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最终清算的破产财产价值减少的,按照实际核算的诉讼费金额收取;超出部分予以退还;

(四)破产衍生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五)其他依法应当退还的诉讼费。

第十条  诉讼费退还的收款人(单位)原则上为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当事人。以下情况可变更收款单位:收款单位银行账户注销,需提供人民银行的相关证明;收款单位注销,需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诉讼费,退还的诉讼费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

第十一条  中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纪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来源:凉山中院
责任编辑:凉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