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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基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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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凉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2-01-21 14:54:34 打印 字号: | |

全州各县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深化供侧结构性改革、清理“僵尸企业”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高院关于服务大局实质化的工作要求,规范破产专项基金的使用,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现将《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基金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7日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基金使用办法(试行)

 

为规范企业破产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推动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院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破产清算(含强制清算)顺利进行,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设立破产案件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

第二条  管理基金专项用于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第三条  管理基金来自政府财政拨款。

第四条  管理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管理基金审核小组,审核管理人提交的管理基金使用申请。根据破产案件繁简程度和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支付,并确定支付额度。

第六条  管理基金审核小组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

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以及破产审判团队、督察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申

请管理基金;

(一)企业法人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或财产

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的;

(二)其他申请管理基金的情形。

第八条  符合管理基金使用条件的,每件案件使用金额

不得超过20万元,包括管理人报酬、审计费用、评估费用等破产费用。

无破产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的案件,每件支付管理人报酬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管理人申请管理基金的,应当在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15日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基金申请书。管理基金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①破产案件基本情况;②债务人基本情况及财产状况;③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组成及支付情况;④申请管理基金的金额及理由;⑤收款账户名称、开户行及账号;⑥应当写明的其他内容。

(二)经费开支相关的原始凭证、发票等证明材料。

(三)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破产审判团队收到管理基金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组织管理基金审核小组进行会审。

管理基金审核小组应当在30日内出具会审结果。

第十一条  管理基金审核小组出具会审结果后,破产审判团队呈报《破产案件管理基金审批表》按财务管理流程签批。

第十二条  管理人的申报材料、《破产案件管理基金审批表》、告知笔录等相关材料应当归入破产案件卷宗,存档备查,依法接受督察部门、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套取管理基金的,依法予以追回,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取消管理人资格及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上级法院对此有新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凉山中院
责任编辑:凉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