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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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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凉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2-01-21 14:49:42 打印 字号: | |

各县(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切实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规范破产案件的简化审理,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现将《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呈报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附件:《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4日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以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第二条 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着重提升审判效率,尽量缩短程序时间、合并缩减破产事项、简化破产流程,及时高效完成各项破产程序,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第三条 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不得损害破产参与人必须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适用范围

第四条 破产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1)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2)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3)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4)债务人财产易于变价或无需变价的;

(5)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6)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转破案件;

(7)其他适宜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第五条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1)破产重整案件;

(2)涉及人数众多、存在职工安置困难等复杂情形的破产案件;

(3)债务人资产情况复杂或难以变价的;

(4)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可能需要进行审计等;

(5)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纠纷,或受理后可能发生衍生诉讼,有可能影响案件快速审结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三、程序的启动与转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应当对案件是否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一并进行审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应当在受理公告中一并公告简化审理事项。

第八条 破产参与人对适用简化程序审理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不宜继续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事由的,人民法院仍应按一般程序审理并及时告知破产参与人。

四、管理人

第九条 破产审判部门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破产申请的,须及时按照指定管理人的相关规定选任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十条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七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接管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的调查工作。

执转破案件,可以利用执行法院财产调查结果的,可以不必再次调查。

第十二条 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任何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五、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十三条 破产受理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载明债权申报期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等必要事项。

第十四条 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公告,应当公告的事项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等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并刊登于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公告栏。

第十五条 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但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除外。

第十六条 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自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无特殊情况的,债权人会议原则上只召开一次。如需要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召开。

第十八条 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九条 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三日提交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

六、破产宣告与终结

第二十条 对于债务人符合破产宣告条件的案件,管理人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提交的申请,审查认为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评估、鉴定、审计、拍卖等行为,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的,相关程序无需再次进行。

第二十二条 财产分配原则上应当以货币分配形式进行。人民法院及管理人应当释明并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以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或者以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的决议,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

第二十三条 破产财产以一次性分配为原则。破产程序终结后,出现可追加分配的财产,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向破产受理法院申请追加分配。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五条 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129日印发  


 
来源:凉山中院
责任编辑:凉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