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成果,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对促进凉山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民营企业座谈会和省、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大会部署,更好地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我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和省法院《关于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州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1.始终遵循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全州法院要深刻认识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为切入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中央、省州和上级法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要坚持以依法保护为前提,全面保护为基础,平等保护为核心,将依法、全面、平等保护原则贯穿于涉民营经济各类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助力解决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融资、转型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毫不动摇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护民营企业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2.依法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人身财产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深度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大对盗窃、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侵犯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财产犯罪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对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财产犯罪,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予以严惩,切实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外部环境。
3.准确把握适用刑事相关司法政策。以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严禁有罪推定原则,准确把握犯罪的构成要件。正确区分正当融资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常经营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行为的界限,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明确禁止外,不以犯罪论处。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犯罪行为,要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对于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宣告缓刑。
4.依法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和财产刑。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依法慎用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民营企业的财产,依法慎用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在处理自然人犯罪时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和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充分发挥民商事、行政审判职能,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5.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合同案件。尊重契约自由,倡导诚实守信。依法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准确区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严格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民营企业及时补办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确因政策变化导致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6.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融资借贷案件。准确把握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等案件的裁判尺度,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行为,对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损害民营企业利益的,对超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有效减轻民营企业融资负担,切实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7.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大力倡导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劳动者互利共存、共赢发展。对暂时存在资金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量采取和解、调解等“柔性司法”方式,缓解企业工资支付压力,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对恶意欠薪企业,加快审理进度,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用工。
8.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股权、侵权案件。对于民营企业因内部治理或者在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各类股权确认、转让纠纷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权责任相关纠纷,通过司法裁判、司法建议等形式,依法支持战略投资、股权激励等行为,帮助民营企业理顺内部法律关系、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摆脱粗放式经营、家族式治理的传统管理模式,促进其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
9.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围绕全州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继续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改革。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和成果转化应用。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成本高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对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惩罚性赔偿,探索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害赔偿机制。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加强类案专业化审判,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对我州特色农副产品等知名品牌的司法保护,有力遏制侵权行为,提升企业竞争力。
10.加强不正当竞争、垄断案件的审理。依法审理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纠纷案件,支持新兴产业健康成长。通过加大审判力度,依法制裁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等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格追究违法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11.健全市场主体救治退出机制。落实“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要求,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兼并重组案件,正确认定各类兼并重组行为的效力,尊重、维护市场主体通过资产收购、营业租赁、公司合并与分立、股份转让等多种方式参与兼并重组的意思自治。妥善审理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积极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帮助民营企业压缩、合并过剩产能推动转型升级,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对产能落后、“无产可破”的民营企业,注重通过审判行为积极引导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推进民营企业“执行不能”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企业转入破产程序,促进破产企业债务一体清理。构建府院协调处置联动机制,妥善解决民营企业破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全力推动当地政府设立破产专项资金,着力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严格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促进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12.区分情况妥善适用民事强制和保全担保措施。对民营企业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严格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责令民营企业提供保全担保的,不得强制要求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者设置其他额外担保条件。民营企业以信用担保形式提供担保的,应当由其自行选择有担保能力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出具担保函,不得向其指定具体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减轻民营企业的诉讼负担。对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民营企业,在调查分析并最大限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民营企业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13.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审判效率。围绕依法全面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加大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调解力度,以更加灵活的审判方式,实现纠纷务实高效化解,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增强问题解决实效。进一步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立健全,积极发挥仲裁、公证、行业调解、“德古”调解作用,促进涉民营企业相关纠纷在诉讼外妥善化解。全面推行繁简分流机制,充分运用民事督促程序、担保物权实现、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快速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效能,降低民营企业的诉讼成本。
14.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及时审理以民营企业为原告的行政案件,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民营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务、政策环境。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税收、市场监管等行政案件,依法制止对民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为。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征收征用行政案件,处理好保护公共利益与保护产权人利益的关系,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对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被征收征用的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防止以公共利益为名损害产权人利益。妥善审理因政府招商引资、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引发的行政协议案件,从有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角度审查判断协议约定、履约行为,防止行政主体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对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的,依法判令补偿当事人财产损失,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纠纷冤假错案,因案件引发国家赔偿的,及时启动赔偿程序,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促进增强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信心。
四、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全力保护民营企业胜诉权益
15.妥善办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固强补弱。对民营企业申请执行的案件,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着力提升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标的到位率,保障民营企业胜诉债权利益及时兑现。客观看待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等手段,对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16.开展涉民营企业债权兑现专项执行行动。常态化开展司法大拜年、失信大曝光、执行大会战等执行专项行动,积极全力投入上级法院组织开展的各次专项行动,凸显执行成效。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法委,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积案清理专项行动,促进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及时兑现民营企业债权。对于涉及党政机关的失信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纳入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范围。
17.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对已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
五、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18.拓宽涉民营企业司法服务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立案,对涉诉民营企业实行立案、导诉、法律咨询、指导举证、案件查询等“一站式”司法服务。加强诉前调解,加快立案节奏。全面推进司法公开,积极落实“三公开”制度,推进阳光司法,丰富民营企业了解司法信息的渠道,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诉讼权利。
19.有力打击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加强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新手段、新方式的研究,充分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甄别。对利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民营企业及经营者信誉的,认真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20.加强对涉民营企业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以涉众涉稳、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一企多案”“一案多企”等关联性诉讼为重点,运用司法大数据分析研究涉民营企业纠纷特点,及时发现、研究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类施策,切实提高服务保障实效。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建议工作,促进民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及时总结审判实践中涉及民营企业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经营风险意识和防御风险能力。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