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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使用先调系统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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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凉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1-12-23 11:23:46 打印 字号: | |

为坚定不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在新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下,规范和推动全州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筒分流、诉前调解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全州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民商事案件使用先调系统的操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民商事简易纠纷要充分适用诉前调解、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等速裁机制,从而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

第二条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立案之前的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三条  诉前调解案件和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法院立案之前须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的案件可使用先调系统。

第四条  对需要进行诉前调解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和当事人提起一审诉讼后在法院立案之前须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的案件可在先调系统进行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当日完成,最长不超过三日。

第五条  各法院登记后,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出具诉前调解告知书,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转入先行调解程序。

诉前调解登记立案和诉前调解期间,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附卷。

第六条  诉前调解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诉前调解特点;

()自愿调解原则;

()诉前调解人员;

()诉前调解程序;

()诉前调解法律效力;

()诉讼费减免规定;

()其他相关事宜。

第七条  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诉前调解:

()家事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

()劳动争议纠纷;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

()物业纠纷;

()消费者权益纠纷;

()小额债务纠纷;

()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

()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也可以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八条  诉前调解由各法院指定法官担任专职调解员,负责以下工作:

()主持调解;

()对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第九条  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十日。

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的,立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移交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起一审诉讼后在法院立案之前须启动鉴定评估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不计入先调系统期限。

第十条  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及时将案件转入审判系统立案登记后移交专职调解员审查后制作调解书或者准许撤诉裁定书。

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书面说明调解情况或附相关调解笔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委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需要转入审判系统立案登记的,专职调解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立案部门,由立案部门在审判系统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暂缓预交诉讼费。达成调解协议和同意撤回起诉的,诉讼费减半交纳。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场所开展。

诉前调解可以通过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立案过程中或诉前调解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应中止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先调系统按照诉前调字号逐案登记,采集当事人情况、案件类型、简要案情、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基本信息,形成纠纷调解信息档案。

各法院对各自先调系统内的案件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各基层法院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施行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916日 


 
来源:凉山中院
责任编辑:凉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