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跨域立案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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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凉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1-12-23 11:21:04 打印 字号: | |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立案事务,该人民法院应该代为提供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等服务,并协助受诉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助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管辖法院。

第三条  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四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工作。

第五条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细不齐全的,告知当事人应当补全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充并坚持提交申请人的,告知其后果,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代为接收起诉状或申请书、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立案材料,并转至管辖法院;

(四)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六条  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将文书及《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给当事人,或推送给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二)材料不齐全的,制作《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三)无法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本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径行或者委托协助法院向当事人送达。

第七条  协助法院向管辖法院推送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电话联系管辖法院办理;管辖法院应当在15分钟内作出反馈。

第八条  有关登记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5


 
来源:凉山中院
责任编辑:凉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