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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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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凉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1-09-17 17:22:00 打印 字号: | |

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会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对会东金川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磷化工)破产重整一案,会东县人民法院依据(2021)川34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我院移送指定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我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采用竞争方式指定该案管理人,现将竞争选任管理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要案情及企业基本情况

(2021)川342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中载明:金川磷化工住所地四川省会东县大桥区铅锌镇官村,于2007年5月10日经四川省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姚之琦,经营范围:磷矿石开采、加工;黄磷生产、磷铵生产、磷肥生产;磷产品销售;水电开发;危险货物运输;场地租赁;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煤及煤制品、皂粒销售(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股东包括及出资情况:攀枝花市天亿化工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7500万、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广州钿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000万元。会东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出金川磷化工现债务巨大,涉诉案件多,经济状况恶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金川磷化工仍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可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进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联合申报不超过两家,需确定一家机构为主申报机构,且两家机构均需符合本条规定的入册条件);

2.律师事务所或清算公司可以派出的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的可单独申报;

3.会计师事务所需与律师事务所以联合管理人名义申报及开展管理人工作(联合申报机构中律师事务所需符合上述第2项条件,律师事务所联合申报后不能再单独申报);

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均不得具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或者不得、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参与竞选管理人的,应以该分支机构的人员和业绩参与竞选。

三、申报材料:

1.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报名表(附件);

2.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拟派出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相应职称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3.申报机构或者其人员近五年内从事过国内大型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成功经验、业绩材料;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项目破产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计划草案;

5.报价方案,应包含管理人报酬比例,自愿垫付破产费用额度及时长等;

6.有无回避或者不得、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以及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材料。

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目录、标注页码,机构应提交申报资料一式八份。第1项报名表应单独向本院提交一份。

五、申报要求

1.中介机构应于2021年9月28日17时前向本院现场提交申报材料;

2.申报地址: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275号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211室);

4.联系方式

案件咨询:张法官、阿金法官 0834-5421674

报名咨询:罗法官 0834-3866488

监督电话:0834-3866565

六、工作程序

机构申报后,本院对机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公开竞争,综合评分,得分居首位者指定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得分居次者确定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当按照我院通知要求参加竞争评审会,不按要求参加竞争评审会的视为放弃参加竞争。参加评审会的机构代表应是机构负责人或主要从事破产重整事务的业务骨干1-2名,陈述以申报材料为基础,可以制作视频、PPT等进行演示,总时间不超过10分钟。

经本院审查或因机构自愿放弃,参与竞争的机构仅有2家时,直接采用随机方式确定管理人机构及接替机构,仅有1家时,本院另行组织指定本案管理人。 

附件:《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申报表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来源:凉山中院
责任编辑:凉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