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受理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对阿则么次牛等333名罪犯减刑,对吴召秀等2名假释案件。现将四川省凉山监狱报请对对阿则么次牛等333名罪犯减刑,对吴召秀等2名假释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服刑人员如对以上公示信息有异议,可自公示之日起五日内(2021年7月6日至7月10日),通过电话、来访或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反映。提出异议,需明确自身姓名、针对的具体人员及具体事项,并提出具体理由。对提出明确事实的异议,本院将进行核实,并根据查明情况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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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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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凉山中院关于凉山监狱第三季度减假公示》
二○二一年七月五日